《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5月起施行
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進行統一規定(法治聚焦)
目前,我國社會組織有近90萬家。近年來,由于缺少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體制、命名規則、使用監督管理等的統一規定,一些社會組織的名稱擬定存在問題,迫切需要補齊相關管理規范。今年1月,由民政部發布的《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社會團體名稱作出規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會組織統一的名稱管理制度。《辦法》于5月1日起施行。
《辦法》第十五條對社會組織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進行了規定,社會團體名稱確有需要使用人名的,僅限于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使用人名的,要求需經該自然人同意。對確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
《辦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中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領域限定語,并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社會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近年來,多地實踐中陸續出現社會組織將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命名為“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情況,混淆了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引起了公眾誤解。為此,《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社會組織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且區別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這是首次對社會組織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作出規范表述,便于公眾更加清晰識別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
對于不合規的社會組織名稱,《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本機關登記的不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名稱。”如發現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社會組織名稱,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督促社會組織通過更名、注銷等方式糾正不合規的名稱,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的管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08日 12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